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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TY-003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23-11-30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现就认证委托人(以下称“甲方”)与新疆中信中联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相关权利 和义务声明如下:

甲方(认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在生产、加工、运输、储藏等全过程中严格执行有机认证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和乙方的相关要求如实向乙方提交认证调查表及有关认证材料,并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文件不准确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认证费用;

3.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实施现场检验和监督时向乙方开放与申请认证有关的审查文件 和记录(包括所有生产/加工原始记录、销售台帐等),允许乙方访问相关设备、场所、区域、人员及甲方的分包方,同意乙方在现场拍摄与检验有关的照片,有必要时,允许乙方委派观察员参与;

4.甲方应保存已知的与认证要求符合性有关的所有投诉记录,同时应对这些投诉以及在产品中发现的影响认证要求符合性的任何缺陷,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形成文件。投诉记录在乙方要求时须提供,同时对乙方针对投诉的调查作出必要安排;

5.就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并接受乙方检验组对此进行的监督检验;

6.甲方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GB/T 19630、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甲方将承担不能取得认证证书或不能保持证书的风险;

7.甲方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取得相关结果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申诉, 甲方如认为乙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8.获证后,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或者认证方案的规定在文件、宣传册或广告等传播媒介中宣传认证内容,甲方应确保有关认证的声明应与认证范围一致,不得以任何损害乙方声誉的方式使用产品的认证结果,不得做出使乙方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有关产品认证的声明;

9.只有在相关认证证书颁发后,甲方方可被授权生产、加工和销售证书上所列产品, 并根据本合同规定引用相关信息。甲方应确保正确使用相关的许可文件、证书和认证标志,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应按照销售证办理程序向乙方申请销售证,并确保销售证的正确使用;

10.甲方应确保自身操作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当发生影响认证的变更时(这类型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认证方案、规则变更、有客户引发的变更等),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通知及时做出适当变更,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变更要求的实施。当甲方要求变更认证证书的范围时,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以及是否进行重新检验;

1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当甲方的如下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 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3)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及对产品或生产工艺改进的信息。 

4)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5)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7)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8)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9)销售证的使用情况。

10)其他重要信息。

12.  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及相关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验,如果拒绝将会导致认证证书的撤销;

13. 甲方证书被暂停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停止有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和宣传,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14. 甲方证书被撤消或注销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指定期限内交还认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或根据要求自行或在乙方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同时应停止有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和宣传。必要时,甲方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15.甲方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乙方提出再认证申请并在证书有 效期内接受再认证检验。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验时,甲方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乙方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 个月,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如甲方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验,又无正当理由在3个月延长期内实施再认证,相关生产单元须重新进行认证;

16.甲方如需将认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其他人,则该文件应被完整地复制或者按照认 证方案的规定复制。

乙方(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内部规定为甲方提供公正、公平的认证服务,向 甲方提供与认证有关的公开文件以及最新的有机认证标准和程序;

2.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

3.在确认甲方已缴纳检验费后,乙方应确定实施现场审核的检验组并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委派检验组实施现场检验,委派的检查组成员须与甲方无任何利益冲突关系。如因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有异议而无法在约定时间实施现场检验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检验时间。如果乙方发现了一个或多个不符合,甲方希望继续认证过程,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为验证不符合得到纠正所需的附加检验任务的有关信息,如果甲方同意完成附加的检验任务,则应重复检验过程以完成附加的检验任务;

4.乙方应对甲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标准的生产/加工产品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

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对不符要求或达不到认证条件的需向甲方说明原因;

5.乙方有权对甲方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监督检验,必要时实施不通知检验;

6.当甲方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动时,乙方有权视其重要性决定是否实施后续检 验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7.对于在监督检验或者例行检验中发现甲方的操作不符合有机生产、加工、贸易要 求或甲方未按照协议规定缴纳相应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撤销甲方的认证资格并及时对外公布;

8.乙方有权依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对甲方所有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取样分析,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样品即为乙方财产,样品寄送由乙方负责,分析项目及执

行分析的实验室由乙方确定;

9.如果甲方在广告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有对认证制度的不正确宣传或证书与标志的误导使用时,乙方有权利采取包括纠正、撤销证书、公布违规行为、向主管部门通报等措施, 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

10. 乙方有权按照认证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公开甲方的相关认证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详细联系信息和认证产品列表

等。

11.乙方有权公布批准、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名单;

12.乙方在收到甲方申诉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13.乙方应当在甲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基础上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并能够证明所有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均已完成,但乙方的义务不包括:

(1) 检验产品是否符合GB/T 19630规定以外的要求,例如,产品总体和标签方面的法律或法规要求。甲方单方面负责保证其产品可在指定市场上以引用有机农业的方式进行销售;

(2) 核实甲方提交的专家、供应商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中记录的结果。但是,如果乙方认为对落实法规或认证流程有影响,乙方可能需要调查既有事实的准确性,例如, 要求甲方提供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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